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六安外国语学校、合肥金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民终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六安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正阳路与新城二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500MJA9676651。
负责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伟,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金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与站西路交口惠康小区7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8392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凤凰帝豪商办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9516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六安外国语学校,上诉人合肥金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六安外国语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80元,上诉人合肥金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80元,上诉人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