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523民初2849号
原告: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豪商办楼8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大墩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陶 倩
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