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8215号
原告:******事务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兰州中心写字楼**。
负责人:赵近元,系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峰,系******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兰州市金昌北路**iv>
法定代表人:虎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事务所与被告甘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事务所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杨会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