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执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虎飞。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金塔县人民法院(2021)甘0921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约谈*****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并告知本案财产查询及执行情况,*****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3638元未履行,执行费4455元未缴。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