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执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虎飞。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金塔县人民法院(2021)甘0921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约谈*****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并告知本案财产查询及执行情况,*****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3638元未履行,执行费4455元未缴。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