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溧阳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1民初2624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现住青海省海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生福,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

法定代表人:翁建国,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溧阳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煜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