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溧阳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21执保27号

申请人:税国清,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海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生福,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xxx号x栋xxx室。

法定代表人:翁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税国清与被申请人溧阳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庭于2020年8月10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1民初262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3250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执行,本院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溧阳杨家院支行账号为×××和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账户为×××中的资金133250元。此案已保全完毕,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