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521民初1900号之三
原告:广西南宁市宝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飞扬世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9854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紫光阁**用代码:9145000078524637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南宁市宝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南宁市宝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市宝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53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776元,两次财产保全费用10000,合计26776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市宝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