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422民初236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被告: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紫光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被告***、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