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三分公司、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1608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东方明珠花园**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27414117G。

法定代表人:覃迎,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紫光阁**码:91450000785246376C。

法定代表人:傅俊凯,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桂0107民初160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