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06执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300号(鸿润广场)一单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50000498762255R。
法定代表人:李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子荷,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泰,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负责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7号紫光阁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85246376C。
法定代表人:傅俊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406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2,000元;2.被执行人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上述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80元。
本次执行程序,共执行到位金额12,080元,缴本案执行费80元,将案款12,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桂0406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华汉武
审 判 员 甘 宇
审 判 员 高志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钟知栩
书 记 员 林小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