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民终10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莲花山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65432234X。
法定代表人:何裕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瑶,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娟,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7号紫光阁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85246376C。
法定代表人:傅俊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会才,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衍锟,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上诉人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衍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因此,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本院审理。
上诉人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715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曾 超
审 判 员  刘创祥
审 判 员  林 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仕灵
书 记 员  周静兰
书 记 员  卢敏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