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4205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7号紫光阁5楼。
法定代表人:博俊凯。
被告:广西维家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玉兰路1号3区46栋1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立朋。
原告**诉被告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维家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82.5元,原告已预交365元,余款18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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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阙 钰
人民陪审员 邱 静
人民陪审员 韦京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