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鑫天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晋0802民初3047号
原告山西鑫天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山西鑫天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鑫天红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鑫天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1533元,由原告山西鑫天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跃华
书记员  张腊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