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浩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802民初1783号
原告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浩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畅清泉
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