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鑫***主题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779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鑫***主题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山西国澳崇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
书 记 员  冯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