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

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41-43号IA单元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鸣,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配套厂房3楼西侧。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00元,减半收取75900元,由上诉人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