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

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与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13933

原告: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郭则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鸣,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中央广播电视塔103号。

法定代表人:孙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卿,女,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珠江移动多媒体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33号电视大院1号楼1305室。

法定代表人:庄宜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龙,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与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公司),第三人广州珠江移动多媒体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则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鸣,被告中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卿,第三人珠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广公司支付货款1 386 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 386 000元为基数,自201832日(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中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起,星辰公司向珠江公司供应广东地区(不含广州、深圳)的数字电视发射机设备,珠江公司接收了设备,并投入实际使用至今。星辰公司与珠江公司沟通过程中,珠江公司确认广东地区(不含广州、深圳)货款金额138.6万元,并告知其系接受中广公司委托采购,货款应由中广公司支付,但中广公司至今未支付相应货款,故星辰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中广公司辩称,不同意星辰公司诉讼请求,一、中广公司和星辰公司之间有明确书面约定,非经中广公司确认,星辰公司不得擅自发货,否则损失自负。中广公司与星辰公司之间存在有为建设移动多媒体广播覆盖工程设备的买卖合同及具体采购行为。双方就具体发货要求已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关于对中标厂商明确发货要求的通知》,明确要求卖方每次发货前需经买方工作人员(仅限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书面确认后方可发货,未经买方工作人员确认擅自发货,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次货物的货款。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均由卖方承担,本案中,涉案设备明确标明系CMMB的网络设备发射机,且星辰公司明知CMMB网络的运营主体和设备购买主体均为中广公司,也明确承诺未经中广公司同意,不会进行任何发货,但是作为该网络设备唯一购买商的中广公司却从未同意过星辰公司发送涉案的设备,星辰公司提交的发货单和收货单上也并没有中广公司工作人员的书面签字确认,所以涉案设备与中广公司无关,按照中广公司与星辰公司的书面约定,星辰公司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二、中广公司与星辰公司有多次设备购买交易,星辰公司明确知晓双方的交易习惯以及中广公司的发货要求。自2011年开始,中广公司与星辰公司有过多次设备购买交易,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双方需要签订买卖框架合同、买卖合同、以及具体采购订单(共包括五联单据:发货申请单、发货单、收货单、初验表和终验表),上述每一环节都需要经中广公司的书面确认,才能够构成完整的交易闭环,如果缺少任何一环,都不构成完整的设备采购行为,在本案中星辰公司的行为明显是星辰公司擅自发货,按照双方的书面约定,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均由星辰公司自行承担。同时,在本案中星辰公司仅提交了发货单及收货单两联单据,缺少买卖框架合同、买卖合同以及发货申请单、初验表、终验表等结算依据也无中广公司书面的签章确认,这既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也不符合双方的书面约定。三、对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中广公司保留追诉权利,中广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任何采购和结算都有严格的流程,不可能存在未签合同就采购的情形,本案中星辰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严重违法行为,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中广公司损失,中广公司保留追诉权利。综上所述,涉案设备是星辰公司在未经中广公司书面确认,而擅自发货,与中广公司无关,按照双方书面约定,应由星辰公司自行承担损失,请法院依法驳回星辰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珠江公司发表意见称,星辰公司通过招标作为设备供应商为中广公司的CMMB项目提供包括发射机在内的相关设备,珠江公司作为中广公司CMMB项目在广东地区的受托人,负责在相应的收货单上签名盖章,但仅仅是代表中广公司进行收货和验收,并不是相关设备的购买方和付款方,相关设备的选型及定价均是星辰公司和中广公司先前通过招标程序确定,珠江公司未做任何形式的参与。珠江公司和中广公司签订地《CMMB站点建设项目委托协议》明确约定由中广公司负责提供单频网建设项目建设所需的发射机、天馈线、多工器等设备,站点建设所需的关键设备(包括此次诉讼涉的发射机等)由中广公司根据建设需要向相应的设备供应商采购后投放至相应站点,相关采购合同也是由中广公司与包括星辰公司在内的设备供应商签署,珠江公司不是相关设备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CMMB站点建设过程中,星辰公司根据站点建设需要以及其与中广公司的买卖合同向相关站点送货并由珠江公司接受、验收后用于工程建设,星辰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送货单、发货单经核实后确认是真实的,但复函中对相关价格的确认是根据星辰公司的来函直接复制,相关设备的单价则应根据其与中广公司的中标文件确定。综上,珠江公司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只是受中广公司的委托,负责相关设备的接收和验收工作,相关设备的价值应根据星辰公司与中广公司之间的相关协议、文件确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星辰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成为中广公司的设备供应商。20115月,中广公司(甲方)与珠江公司(乙方)签订《CMMB站点建设项目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将广东省(深圳除外)CMMB站点建设项目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按照协议条款和条件接受委托完成单频网及直放站项目的全面建设和工程管理。上报方案和预算:乙方应按照规定的进度完成单频网、直放站具体技术实施方案和站点建设预算,并及时上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前述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做出明确批复。仅在甲方做出书面批复后,乙方方可开始项目的相关工作。设备委托代购: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之规定为甲方代购相关设备。设备选择:根据甲方提供的供应商名单,乙方可选择相应直放站建设所需的设备和主材。设备采购:甲方负责提供单频网建设项目建设所需的发射机、天馈线、多工器等设备,由乙方在入围供应商名录中选择,直放站建设甲方负责提供直放站建设项目所需的直放站、天馈线等主设备及主材,由乙方在入围供应商名录中选择,乙方向甲方上报选择的上述设备、主设备和主材的供应商,甲方根据乙方上报情况签署采购合同,采购的该部分设备只计入当年建设额度,采购费用不在本合同涉及费用范围内。

诉讼中,星辰公司提交了珠江公司盖章确认并由中广公司员工向航签字的《发货申请单》扫描件七份,其中落款日期为201198日的两份《发货申请单》载明的站点名称分别为:三江基站发射站、祝美基站发射站;设备供应商均为:星辰公司;设备名称均为:500W CMMB数字电视发射机(室外型);数量均为一台,频率均为:DS-20;型号均为:CT-FC500-12011114日的四份《发货申请单》载明的站点名称分别为:海丰金鹏国际酒店发射站、杏坛大酒店发射站、宏利大厦发射站、环城三路发射站;设备供应商均为:星辰公司;设备名称均为:500W CMMB数字电视发射机(室外型);数量均为一台,频率分别为:DS-42DS-13DS-13DS-26;型号均为:CT-FC500-12011117日的《发货申请单》载明的站点名称为:澄海区建设大厦发射站;设备供应商为:星辰公司;设备名称为:500W CMMB数字电视发射机(室外型);数量为一台,频率为:DS-32;型号为:CT-FC500-1。同时,星辰公司提交了前述七份《发货申请单》内容一致的《发货单》及《收货单》的扫描件,《发货单》星辰公司加盖了的公章,《收货单》珠江公司加盖了公章。珠江公司认可发货申请单及收货单的真实性,认可发货申请单及收货单载明的设备由其签收,并向本院提交了有向航签字的《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站点方案审批单》的扫描件五份,扫描件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珠海公司上报的海丰金鹏国际酒店发射站等七个发射站的CMMB技术方案已收悉,经工程部审阅,同意发射站方案。中广公司主张《发货申请单》落款日期非中广公司书面确认日期,签字的向航已离职多年,无法核实签字的真实性。

20111110日,中广公司发布《关于对中标厂商明确发货要求的通知》,内容如下:“各集采设备中标厂商:根据我司给所属省公司下发的《中广传播集团网络覆盖工程管理手册(2011版本)》中规定,卖方每次发货前需经买方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书面确认后方可发货,未经买方工作人员书面确认擅自发货,买方有权利拒绝支付该次货物的货款。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均由卖方承担。特此通知”。星辰公司在通知的左下角盖章确认。中广公司主张星辰公司提交的发货申请单应当受上述通知的约束。

20121024日,中广公司出具《关于对〈关于广东19地市CMMB网络交接事宜的确认申请〉的复函》,内容如下:“广州珠江移动多媒体信息有限公司、广东中广传播有限公司南广分公司筹备组:你公司于2012108日上报的《关于广东19地市CMMB网络交接事宜的确认申请》已收悉,广州珠江移动与广东中广南广分公司筹备组按照中广集团统一部署,对广东19地市(不含广州和深圳)CMMB网络进行了交接。目前双方已经就网络资料、网络资产交接;运维工作和相关合同交接事项达成一致,并形成《关于广东省19地市CMMB网络交接工作会议纪要》进行了确认。中广传播集团认可《关于广东省19地市CMMB网络交接工作会议纪要》中广州珠江移动与南广分公司筹备组双方共同确认的具体交接事项,希望双方共同配合,做好交接工作。……”珠江公司提交的《关于广东省19地市CMMB网络交接工作会议纪要》最后一段有如下内容:“五、历史遗留问题。珠江移动在201111月为保证小功率建设的顺利延续,在口头征求集团领导意见并同意的情况下,代中广进行了公开招标,并公布了中标结果,中标企业也缴纳了相关中标费用。但由于2012年建设主体发生变更,未和中标企业签订框架协议,为保证中广招标的严肃性,筹备组(或南广分公司)认可此次招标结果,并负责与中标企业签订框架协议。”

2017925日,珠江公司向星辰公司发函称星辰公司供应广东地区(不含广州、深圳)CMMB数字电视发射机设备及建设,该工程项下应付款项1 386 000元,因该项目系珠江公司接受中广公司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相关设备均为中广公司统一定型、采购,故相关设备款应由中广公司支付。

诉讼中,珠江公司称其与星辰公司的发货收货程序如下:珠江公司向中广公司提交审批单,中广公司审批后,珠江公司在设备供应商中选择,本案设备珠江公司选择的供应商为星辰公司,之后珠江公司提示星辰公司发货,珠江公司收货后在收货单上盖章确认,结束后一并交接。涉案设备珠江公司主张已经验收并交付给了中广公司。

另,本案起诉材料于2018329日送达中广公司。

本院认为:星辰公司系通过招投标程序成为中广公司的设备供应商。中广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星辰公司系私自发货,但由珠江公司盖章、向航签字的七份《发货申请单》的日期均在星辰公司盖章确认的《通知》日期之前,故中广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广公司认可向航的员工身份,但对《站点方案审批单》、《发货申请单》中向航签字的真伪表示无法核实,在星辰公司已经提出初步证据且中广公司未明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中广公司应当对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伪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本院认为,本案中星辰公司及珠江公司提交的《委托协议》、《站点方案审批单》、《发货申请单》、《发货单》、《收货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成的证据链条,证明经中广公司批准后,珠江公司依据其与中广公司之间的《委托协议》,向中广公司的设备供应商星辰公司提出了发货申请,星辰公司依据《发货申请单》向珠江公司发送了涉案设备,珠江公司签收了涉案设备。本案中,星辰公司与中广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收货方珠江公司发送的函件可知,中广公司欠付星辰公司广东地区CMMB数字电视发射机设备款1 386 000元,中广公司应当立即支付,故本院对星辰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有权要求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星辰公司要求中广公司支付货款,中广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间支付。中广公司拒绝支付必然给星辰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星辰公司有权要求中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起诉材料于2018329日送达中广公司,故本院酌定中广公司自本案起诉状送达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星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对于星辰公司诉讼请求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断,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支付1 386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 386 000元为基数,自20183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 274元,原告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明
人 民 陪 审 员   靳艺红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健

二O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