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

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3执6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法定代表人:*平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0日向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5,52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