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

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69号

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17070P。

诉讼代表人:廖逸。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帝全,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萍,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41-43号IA单元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44168J。

法定代表人:郭则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鸣,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斌,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小燕

审判员  陈主忠

审判员  骆志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振辉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