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

中广传播江西有限公司、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终3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广传播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创业大厦A区4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41-43号IA单元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鸣,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中央广播电视塔1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广传播江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并直接导致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广传播江西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1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孙仲
审判员林勤
审判员苏鑫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