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

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辖终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广州珠江移动多媒体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庄宜学。
上诉人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珠江移动多媒体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3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X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星辰先创通信系统(厦门)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可以为本案管辖法院,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