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521民初834号
原告:施甸县甸阳镇***钢材经营部,住所地: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团树社区角里村。
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1MAGMBC393K。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告:云南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弄么村47-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709855428F。
被告:云南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兰溪路东侧**路南侧金甸湖岸小区59幢A242号。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1MA6ND6NL4P。
原告施甸县甸阳镇***钢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施甸县甸阳镇***钢材经营部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云南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已经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为此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甸县甸阳镇***钢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8元,减半收取计1864元,由原告施甸县甸阳镇***钢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