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3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能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北。
法定代表人:陈**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88001761P),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华翼府**房。
法定代表人:唐才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能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9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25日、31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5月28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所属辖区基层组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86815.6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86815.6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刘华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 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