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异172号
申请人: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8151781x2
法定代表人:刘航。
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戴路华,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珥陵支行,住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799224024
法定代表人:任东海。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X,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陈伟,男性,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丹阳市天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丹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938179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汇能锅炉有限公司,住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5033756
法定代表人:**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珥陵支行与被执行人***、**X、江苏汇能锅炉有限公司、陈伟、丹阳市天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苏1181民初8662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苏1181执1615号。2020年7月16日,申请人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8)苏1181执161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及转让债权清单、公告送达凭证等。
本院查明,2018年9月28日,申请人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珥陵支行达成分户债权转让协议,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珥陵支行将案涉全部债权转让给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6日,双方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信息进行了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且已经通知被执行人,依法应将申请人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变更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2018)苏1181执161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俊
审 判 员 刘蔚彤
审 判 员 马俊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建建
书 记 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