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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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2826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2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平海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7492675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波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