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源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2826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2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平海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7492675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波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