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一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4676号
原告:深圳市新一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社区***鸽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2289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07912E。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新一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新一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一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5.06元,因原告深圳市新一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