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城北路香年广场主楼A座10层1001房1-17室。
法定代表人:吴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十二组衡山科学城红树林研发创新区A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5769元;或扣留、提取其2545769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