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执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城北路香年广场主楼A座10层1001房1-17室。
法定代表人:吴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十二组衡山科学城红树林研发创新区A5栋。
法定代表人:崔长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崔长印,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崔长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崔长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类款项合计2545769元。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崔长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崔长印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10月26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崔长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1日、6月23日、6月29日、7月12日、9月23日、10月26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崔长印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共有银行存款25038元,于2021年8月25日扣划,其他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6月22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亦未缴存有住房公积金。该案执行标的2545769元,余2520731元未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崔长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曾金金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曾金金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乔永强
审判员 肖爱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