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广缘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与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2937号
原告:沧州广缘电子机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98479629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07912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广缘电子机箱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广缘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广缘电子机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沧州广缘电子机箱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