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5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灌涨镇杨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H3256767297233。
法定代表人:钱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2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10日,住内乡县。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责令退赔纠纷一案,经本院公开审理并制作出(2019)豫1325刑初722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4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法责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5808元,***人民币109700元。因***、***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产管理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8600元,已划拨支付申请执行人。
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查明被执行人***、***无股票(股权)。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你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豫1325执11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晓峰
审判员  张莹莹
审判员  李洪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别洋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