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2662号
原告:平顶山市海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中段路北(人民电影院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75836347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7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393XP。
法定代表人:**蔓。
原告平顶山市海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市海科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海科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海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8元,减半收取2989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海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