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3587号
原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青
书记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