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9民初5814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高庙屯村原电缆厂内。
法定代表人:林记元,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