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隆林各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各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西**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开,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金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各族自治县新州镇龙山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顾家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干部。
上诉人**各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金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