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30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邱县。
被执行人:王子有,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邱县。
被执行人:张宁,男,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邱县。
被执行人:河北迅雨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路528号荣国花园13号楼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凤青,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王子有、张宁、河北迅雨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民终6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民终6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燕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