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迪计算机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迪计算机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50211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华迪计算机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承担;本案保全费1606.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