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迪计算机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元及相应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查询到被执行四川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且予以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被执行人四川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长安牌、川A×××××东风日产牌汽车予以查封。因上述车辆本院均未实际控制,故均无法处置。******
因被执行人四川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