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迪计算机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新余市新视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航天开元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542号
申请人:新余市新视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北湖中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9481350R。
法定代表人:吴平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航天开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号7号楼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00220223B。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迪计算机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72380170D。
法定代表人:罗国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新视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航天开元科技有限公司、华迪计算机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新视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航天开元科技有限公司、华迪计算机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新视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新视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航天开元科技有限公司、华迪计算机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