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03执61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滨州市沾化区村民,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306456797,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在81×××6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348.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81×××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