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执965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莘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306456797,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高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圣澳建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558.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德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