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执1641号
申请人:临颍县洁城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城关镇岗石村村南新城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漯河市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41号(燕山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临颍县洁城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漯河市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漯河市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临颍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2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漯河市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15951.00元财产待处。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