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财保345号
申请人:山东汉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A86321。
法定代表人:巨兴耀。
被申请人:西安市*****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1140810176550。
法定代表人:朱红利。
申请人山东汉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36079.72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136079.72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00元,由申请人山东汉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