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660号之一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兴业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96599172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庞家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85021097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全兴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店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167155266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全兴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做出(2019)鲁1602民初660号民事裁定,其主文第二项: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全兴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期限为一年。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继续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全兴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