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5民初702号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9808898XC。
该行行长:卞玉国。
被申请人:山东派铂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庞家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715104-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省全兴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店子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6715526-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滨州市鑫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872293-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派铂家居有限公司、山东省全兴厨业有限公司、滨州市鑫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于2020年0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派铂家居有限公司、山东省全兴厨业有限公司、滨州市鑫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以本行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派铂家居有限公司、山东省全兴厨业有限公司、滨州市鑫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曲海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