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鲁1625执1333号
你/你单位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2020)鲁1625民初70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庭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
账户名称:博兴县人民法院
账号:×××68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