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7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瑞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北侧标准厂房5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964085320。
法定代表人:陈爱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熠华,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京城,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长征南路829号(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院内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1X7W37。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4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5016289080000013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008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鉏玲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