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瑞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北侧标准厂房5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964085320。
法定代表人:陈爱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长征南路829号(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院内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1X7W37.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瑞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10×××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008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