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9879号
原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6号楼第1层12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