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9880号
原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添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新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添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 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梦亚
书 记 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