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星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民初875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星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菊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梁,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薇,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星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2021年5月25日,被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星耀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6月25日,原告上海星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星耀实业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申请撤诉,均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星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星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4.68元,由反诉原告上海烨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忠






书 记 员


俞佳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